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585號
KSYV,106,婚,585,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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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585號
原   告 辛明泰
被   告 賴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係家事訴訟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 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惟逾期仍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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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