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90號
KSDV,106,除,290,2017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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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因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郵寄受款人途中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 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 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是該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 利益甚鉅。準此,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 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票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 申報權利。是在宣告票據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發票 人、付款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或到期日等事項 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與原聲請 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三、聲請人聲請宣告無效之系爭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公 示催告裁定均記載受款人為「昶特有限公司」,惟聲請人將 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卻誤刊登為「旭特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支票與其登載於新聞紙之支票, 既有付款人之記載不同,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該公示催告 程序適法,其除權判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聲請人一併聲請本院宣告如附表二所示支票無效,本院另以 除權判決宣告之,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 人負擔,本裁定自毋庸重複命聲請人負擔裁判費,附此敘明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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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罡實業有限│昶特有限公│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5,670元 │106 年4 月15日│ND3674184 │
│ │公司洪秀靜 │司 │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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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罡實業有限│長友企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822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75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2 │永罡實業有限│統統工業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6,195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76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3 │永罡實業有限│歐堡儀器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14,175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77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4 │永罡實業有限│精敏精機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9,188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79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5 │永罡實業有限│丹耀貿易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5,70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0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6 │永罡實業有限│皇明興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5,88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1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7 │永罡實業有限│新鶴達貿易│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7,088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2 │
│ │公司洪秀靜 │股份有限公│昌分行 │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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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永罡實業有限│豐輝國際企│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16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83 │
│ │公司洪秀靜 │業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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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永罡實業有限│大興橡膠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3,00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7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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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永罡實業有限│漢睫企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074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88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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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永罡實業有限│添五有限公│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1,259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90 │
│ │公司洪秀靜 │司 │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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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永罡實業有限│凱士士企業│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21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91 │
│ │公司洪秀靜 │股份有限公│昌分行 │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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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永罡實業有限│興陽實業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284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92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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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