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6號
KSDV,106,重訴,156,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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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謝毅覺
被 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命於收受補費通知5 日內補繳,通知已於民國(下同)10 6 年9 月3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106 年10月24日仍未繳交, 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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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