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張武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7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