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余坤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
被 告 錢心瑜
林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475萬7,000元;嗣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擴張
請求之金額為49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8萬元,扣除原
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8124元(計算式:500+47624=48124),
尚應補繳2,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