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洪惠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 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谷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轉投資相關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