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61號
KSDV,106,補,1561,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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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連明榮
原告與被告何茂田何忠信何明華何皇寬何宗達間給付委
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7,983,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312元。又
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9號受理中,如
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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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