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連明榮
原告與被告何茂田、何忠信、何明華、何皇寬、何宗達間給付委
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7,983,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312元。又
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9號受理中,如
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