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54號
KSDV,106,補,1554,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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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原告與被告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4,78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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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