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杜玲
杜娟
黃若榳
黃奕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本源、林茂唐、
陳麗卿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8,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 元後,
尚應補繳10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