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16號
KSDV,106,補,1516,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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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杜玲
      杜娟
      黃若榳
      黃奕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本源林茂唐
  陳麗卿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8,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 元後,
  尚應補繳10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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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