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陳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宗正、被告吳
鴻模、楊佳鴻、紀文銘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
第13642 號),惟被告吳鴻模、楊佳鴻、紀文銘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6,9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66,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