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85號
KSDV,106,補,1485,201710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中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繡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南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725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菱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