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原告與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24,7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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