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64號
KSDV,106,補,1464,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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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原告與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24,7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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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