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67號
KSDV,106,補,1367,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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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朱純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謝潘
      朱廣復
      朱鴻基
      朱聰吉
      朱聰木
      朱志強
      林陳治
      朱慶雲
      朱慶順
      朱景煌
      謝家明
      謝家星
      謝家木
      李蔡春英
      曾平進
      朱英如
      朱志賢
      朱志宏
      朱建銘
      朱銘坤
      張謝桃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 地
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8,800 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746 ㎡×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 ㎡×原告
權利範圍2/20=4,88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68 號受理中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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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