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朱純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謝潘
朱廣復
朱鴻基
朱聰吉
朱聰木
朱志強
林陳治
朱慶雲
朱慶順
朱景煌
謝家明
謝家星
謝家木
李蔡春英
曾平進
朱英如
朱志賢
朱志宏
朱建銘
朱銘坤
張謝桃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 地
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8,800 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746 ㎡×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 ㎡×原告
權利範圍2/20=4,88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68 號受理中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