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兼附
帶被上訴人 徐豪隆
呂雯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靖昇律師
被上訴人兼
附帶上訴人張淑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5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