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1349號
KSDV,106,審訴,1349,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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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李振能
被   告 鄭穎陽
      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自訴外人朱木生處受讓對被告二人之債權, 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情,查被告二人之戶籍地均位於臺北市 南港區,有原告補正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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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