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02號
KSDV,106,司拍,402,201710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余健豪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1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1年8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向聲請 人借用9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 、本票、支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鳳山 │過埤 │ │722 │ │1976 │10000分 │ │
│ │ │ │ │ │ │ │ │之50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54.36 │陽台:7.59│全部│ │
│ │446 │過埤段722地號 │14層樓房 │合計:54.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過埤段75之1號七樓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過埤段537建號5611.95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