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47號
KSDV,106,司執消債更,147,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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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景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其 餘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 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 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72期之清償│
│ │ │(依債權表│(新台幣/ │金額(新台│
│ (簡稱) │ │ │元) │幣/元) │
├────────┼─────┼─────┼─────┼─────┤
│國泰世華銀行 │2,019,622 │46.89% │5,181 │373,032 │
├────────┼─────┼─────┼─────┼─────┤
│中國信託銀行 │225,924 │5.24% │579 │41,688 │




├────────┼─────┼─────┼─────┼─────┤
│花旗銀行 │208,088 │4.83% │534 │38,448 │
├────────┼─────┼─────┼─────┼─────┤
│土地銀行 │714,764 │16.59% │1,833 │131,976 │
├────────┼─────┼─────┼─────┼─────┤
│良京實業 │457,239 │10.61% │1,173 │84,456 │
├────────┼─────┼─────┼─────┼─────┤
│富邦資產 │148,972 │3.46% │383 │27,576 │
├────────┼─────┼─────┼─────┼─────┤
│第一金融資產 │463,082 │10.75% │1,188 │85,536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3,120 │0.3% │33 │2,376 │
│公司 │ │ │ │ │
├────────┼─────┼─────┼─────┼─────┤
│聯盛財信公司 │56,751 │1.32% │146 │10,512 │
│ │ │ │ │ │
│ │ │ │ │ │
├────────┼─────┼─────┼─────┼─────┤
│ 加 總 │4,307,562 │ 100% │11,050 │795,600 │
├────────┼─────┴─────┴─────┴─────┤
│ 清 償 成 數 │又債務人於第1-6年期間,以每一年的3月10日(即領 │
│(含年終獎金) │得年終獎金之次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8,000元,共6│
│ │期,清償金額為108,000元。 │
│ │ │
│ │ 20.98%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1,050元。 又債務人於第1-6年期間,以每一年的3月10日(即領得年 終獎金之次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8,000元,共6期,清償 金額為108,000元。總清償金額為903,600元,清償成數為 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0.98%(四捨五入後取至 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前(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給付給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 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 ,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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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