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438號
KSDV,106,司催,438,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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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擎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蓮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請補正付款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中通知人之公司
  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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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擎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