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聲 請 人 擎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蓮香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之公司大小章。二、請補正付款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中通知人之公司 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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