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辰鴻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松
上聲請人辰鴻揚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
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帳號;請具狀到院釋
明帳號為何,並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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