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39號
KSDV,106,司促,20839,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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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3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代 理 人 鄭麗霞
債 務 人 顏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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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