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793號
KSDV,106,司促,20793,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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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呂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伍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019,054 │106年8月1日至 │1.77%  │暨自106年9月2日起至 │
│  │元    │106年12月1日 │    │民國106年12月1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1.77之百│
│  │     │106年12月2日至│1.97%  │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2月2日起│
│  │     │       │    │至民國107年3月2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之1.97之│
│  │     │       │    │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另自民國107年3月3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百分之1.97之百分之│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  │     │       │    │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
│  │     │       │    │個月為限。     │
├──┼─────┼───────┼────┼──────────┤
│002 │484,819元 │106年6月1日  │4.27%  │暨自106年7月2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
│  │     │       │    │月為限。      │
├──┼─────┼───────┼────┼──────────┤
│003 │196,661元 │106年7月9日  │2.27%  │暨自106年8月10日起,│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
│  │     │       │    │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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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