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696號
KSDV,106,司促,20696,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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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9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吳昇峰
債 務 人 凱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威年

債 務 人 李京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捌拾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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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