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0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方仁義
債 務 人 楊敏柔
債 務 人 莊水發
一、債務人楊敏柔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佰壹拾捌萬捌仟壹
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佰玖拾玖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敏柔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莊水發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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