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319號
KSDV,106,司促,20319,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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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勝浩
債 務 人 黃瑜君
債 務 人 黃珮姿
一、債務人黃瑜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捌萬零壹佰肆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瑜君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
  時,由債務人黃珮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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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546,835 │106年7月10日 │1.82%  │自106年8月11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2 │1,179,532 │106年8月10日 │1.82%  │自106年9月11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3 │53,778元 │106年7月10日 │1.76%  │自106年7月10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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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