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311號
KSDV,106,司促,20311,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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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洪志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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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