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洪志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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