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98號
KSDV,106,司促,20298,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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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98號
債 權 人 勇帥電氣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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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帥電氣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