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98號債 權 人 勇帥電氣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