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78號
KSDV,106,司促,20278,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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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萍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參仟
  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
  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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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