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01號
KSDV,106,司促,20201,201710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01號
債 權 人 蘇秀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智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