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荏華
債 務 人 崔瑞恩
一、債務人葉荏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葉荏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崔瑞
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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