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70號
KSDV,106,司促,19970,2017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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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清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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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