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879號
KSDV,106,司促,19879,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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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依霏(原名:林怡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虹(原名:陳亦菁)於民國91年7月31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8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95,
  64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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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