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賴志雄於民國87年4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
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8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11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㈡緣相對人賴志雄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6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8 月22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2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330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志雄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520元│0000000000│8 月23日起 │ │點七九 │
│ │ │303 │ │ │ │
├──┼───┼─────┼──────┼──────┼───────┤
│ 003│新臺幣│賴志雄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833元│0000000000│8 月23日起 │ │點九九 │
│ │ │666 │ │ │ │
├──┼───┼─────┼──────┼──────┼───────┤
│ 004│新臺幣│賴志雄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82519│0000000000│8 月23日起 │ │點三八 │
│ │元 │666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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