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82號
債 權 人 陳禾青(原名:陳春成)
債 務 人 林士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計付新台幣參佰玖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