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76號
債 權 人 陳禾青(原名:陳春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永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6年9月26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郭永豐已於民國99年1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