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311號
KSDV,106,司促,19311,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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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珮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珮懿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102917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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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