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賢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九,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八,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蘇賢華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49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57,181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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