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925號
PCDV,106,司促,22925,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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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蕭雪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貳萬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4563044300229209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0,947元,其中已到期
   本金20,071元(已到期之本金20,07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6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0,876元
   、違約金雜費計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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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