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蕭雪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貳萬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4563044300229209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0,947元,其中已到期
本金20,071元(已到期之本金20,07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6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0,876元
、違約金雜費計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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