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261號
KSDV,106,司促,19261,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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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余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如玉於民國90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2日止累計322,198元正未給付,
  (其中81,674元為本金,240,5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余如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2日止累計259,705元正未給付,
  其中66,675元為消費款;189,43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2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余如玉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6675元 │     │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余如玉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1674元 │     │月13日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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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