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余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如玉於民國90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2日止累計322,198元正未給付,
(其中81,674元為本金,240,5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余如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2日止累計259,705元正未給付,
其中66,675元為消費款;189,43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2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余如玉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6675元 │ │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余如玉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1674元 │ │月13日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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