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崇憲
債 務 人 王吉利
債 務 人 游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崇憲前於民國97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王吉利
、游淑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7筆,共計新臺幣368,58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
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崇憲自民國106年5月19日起未
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0,490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吉利、
游淑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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