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235號
KSDV,106,司促,19235,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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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張芳
債 務 人 彭道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玖
  元之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尚未受償之違約
  金新台幣陸萬肆仟零伍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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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