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97號
債 權 人 典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宣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
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
二、債務人友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蘇雨乾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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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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