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05號
KSDV,106,司促,18405,2017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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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05號
債 權 人 伯特利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倪靜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5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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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