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73號
KSDV,106,司促,17073,2017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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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
債 權 人 高鉦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鄭美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釋明對債務人蕭鄭美鳳請求新台幣87,500 元之法律依據,及提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相關文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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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