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陳仲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陳仲儀破產。
選任李淑妃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 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 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伊高達新臺幣187,113,587 元( 執行費407,621+186,705,966=187,113,587 )、美金278,08 4.18元本金及所屬利息、違約金債務,兩造進行多次協商未 果,而相對人目前僅有附件所示資產,負債已逾資產甚鉅, 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然其現有之財產仍足供構成破產 財團及支付破產財團所需費用,而有破產之實益。爰依破產 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金 額計算書(見本院卷第5 至23頁),可知相對人確積欠聲請 人新臺幣187,113,587 元(執行費407,621+186,705,966=18 7,113,587 )、美金278,084.18元本金及所屬利息、違約金 債務。參以,另依相對人之104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見本院卷證物袋)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12月5 日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 30日及106 年8 月14日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12月2 日函(見本院卷第40-41 、44-46 、163 -164頁) 可知,其103 及104 年間均無所得,惟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 解約金及土地1 筆(公同共有),當認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 清償所負債務。惟相對人之財產如上所述,顯示其雖已無力 清償全部債務,但尚非全無資產可組成破產財團及支應破產 程序費用。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堪認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許其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
四、復查,李淑妃律師為本院函請高雄律師公會薦舉,並有意願 ,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 務,爰予選任之。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 之期間及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各如主文第3 項、 第4 項所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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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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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保單名稱 │保單編號 │投保始期│要保人 │被保險人│解約金 │
├──┼─────┼──────┼────┼────┼────┼────┤
│ 1 │21世紀終身│0000000000 │76/08/03│陳仲儀 │陳仲儀 │345,717 │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保單名稱 │保單編號 │投保始期│要保人 │被保險人│解約金 │
├──┼─────┼──────┼────┼────┼────┼────┤
│ 1 │新光人壽百│Z000000000 │68/06/02│陳仲儀 │陳林○惠│185,276 │
│ │齡終身壽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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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光人壽百│Z000000000 │73/12/30│陳仲儀 │陳仲儀 │911,705 │
│ │齡終身壽險│ │ │ │ │ │
├──┼─────┼──────┼────┼────┼────┼────┤
│ 3 │新光人壽福│A0000000000 │91/03/14│陳仲儀 │陳○瑞 │112,956 │
│ │樂50養老終│ │ │ │ │ │
│ │身壽險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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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保單名稱 │保單編號 │投保始期│要保人 │被保險人│解約金 │
├──┼─────┼──────┼────┼────┼────┼────┤
│ 1 │松允終身還│Z0000000000 │78/12/31│陳仲儀 │陳○吟 │443,687 │
│ │本保險 │ │ │ │ │ │
├──┼─────┼──────┼────┼────┼────┼────┤
│ 2 │松柏終身保│Z0000000000 │78/12/31│陳仲儀 │陳○吟 │627,134 │
│ │險 │ │ │ │ │ │
├──┼─────┼──────┼────┼────┼────┼────┤
│ 3 │松柏終身保│Z0000000000 │78/12/31│陳仲儀 │陳○汎 │627,134 │
│ │險 │ │ │ │ │ │
├──┼─────┼──────┼────┼────┼────┼────┤
│ 4 │松允終身還│Z0000000000 │78/12/31│陳仲儀 │陳○汎 │443,687 │
│ │本保險 │ │ │ │ │ │
├──┼─────┼──────┼────┼────┼────┼────┤
│ 5 │松柏終身保│Z0000000000 │79/02/01│陳仲儀 │陳○瑞 │751,776 │
│ │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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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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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面積 │公同共有人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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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區○○區│44.58 │陳○、陳○伯、陳○伶、陳○豐、陳│
│ │○○段432-1 地號 │ │○甫、陳仲儀、陳○花、陳○蕊、陳│
│ │ │ │○路、鄭陳○桂、陳○雪、陳○英、│
│ │ │ │羅陳○香、陳○仟、陳○陽、陳○宇│
│ │ │ │、陳○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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