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85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85,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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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
債 務 人 洪李阿素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蔡智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諶鴻達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蔡孟燐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代 理 人 黃煒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 分別予以公告在案,經核並無違誤。其餘因行使撤銷權後, 債務人無力繼續償付返還約新台幣(下同)192,305元,而 應對受益人洪慧盈洪貴福行使之回復原狀請求權。為避免 另行提起訴訟,增加管理人報酬、訴訟費用之清算財團支出 ,而無法確定結果是否有利,造成全體債權人受償減少及延 宕,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3人,請求選任管理人,對受益人提起訴訟請 求返還或償還;其餘同意或視為同意僅就可分配之財產 606,275元分配,終結清算程序。其後由法院參酌債務人之 情狀,另行裁定免責或不免責者。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12人,占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合計債權2,922, 193元,占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64.59%,亦過半數,類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0條規定,議決同意通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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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