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債 務 人 洪李阿素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代 理 人 陳信華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代 理 人 蔡智明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諶鴻達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蔡孟燐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代 理 人 黃煒倫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何宣鋐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 分別予以公告在案,經核並無違誤。其餘因行使撤銷權後, 債務人無力繼續償付返還約新台幣(下同)192,305元,而 應對受益人洪慧盈、洪貴福行使之回復原狀請求權。為避免 另行提起訴訟,增加管理人報酬、訴訟費用之清算財團支出 ,而無法確定結果是否有利,造成全體債權人受償減少及延 宕,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3人,請求選任管理人,對受益人提起訴訟請 求返還或償還;其餘同意或視為同意僅就可分配之財產 606,275元分配,終結清算程序。其後由法院參酌債務人之 情狀,另行裁定免責或不免責者。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12人,占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合計債權2,922, 193元,占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64.59%,亦過半數,類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0條規定,議決同意通過 。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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