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12號
KSDV,104,訴,2112,2017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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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被 上 訴人 虹太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
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7,47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62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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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太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