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泯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9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泯倫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董泯倫雖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具 信賴關係之他人,該帳戶可能遭當作人頭帳戶而成為詐欺等 財產犯罪之工具,因而幫助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仍基於縱 其行為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於民 國105 年12月1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 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交予寄交予不詳身分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該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帳戶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術,致使張金生、李心月、李欣璇、范盛詮、卓玫 岑、陳涴怡、吳姿樺、謝瀞儀等八人陷於錯誤,各自匯款如 附表所示金額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上開帳戶,隨即遭詐騙集團 使用董泯倫提供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匯款。
二、訊據被告董泯倫固坦承其有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 遠東銀行、安泰銀行等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 行,並辯稱:我的存摺、提款卡沒有交付別人,是在105 年 12月間放在機車置物箱內遺失云云。經查:
㈠ 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遠東銀行、安泰銀行帳戶均為被 告所申辦,而張金生、李心月、李欣璇、范盛詮、卓玫岑、 陳涴怡、吳姿樺、謝瀞儀因遭詐欺,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匯 款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張 金生、李心月、李欣璇、范盛詮、卓玫岑、陳涴怡、吳姿樺 、謝瀞儀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6年1月1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函暨函附存 款交易明細表、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簡易型分行 106年1月6日兆銀成功字第1060000003號函暨函附開戶基本 資料暨交易清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月10日(106)
遠銀詢字第0000000函暨函附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清單、安 泰商業銀行106年1月23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60000118號 函暨函附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張金生提供之跨行匯 款申請書、李心月提供之跨行交易紀錄查詢、李欣璇提供之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范盛詮提供之交易明細表、卓 玫岑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涴怡提供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吳姿樺提供之匯款回條、謝瀞儀提供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上開中崙郵 局帳戶、安泰銀行帳戶,確遭詐欺集團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 行之用無訛。
㈡ 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 表徵,一般人為避免帳戶資料遺失後可能衍生存款遭盜領、 帳戶遭冒用等損失或糾紛,多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分別妥 善保管,如發現帳戶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等重要資料遭 竊,亦當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而詐欺集團 為避免檢警自金融帳戶回溯追查其身份,在使用他人金融帳 戶供被害人匯款及取贓時,亦會避免因金融帳戶所有人發現 存摺及提款卡遭竊、遺失向警方報案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 止付,可能造成提領贓款之人為警查獲或贓款無法提領之情 形。又現今社會上,確實存有不少貪圖小利而出售、出租自 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人,詐欺集團僅需支付少許金錢,即可 取得可完全操控之他人帳戶,斷無理由需大費周章竊取他人 帳戶資料,猜測、試驗各個帳戶提款卡之密碼,並甘冒該帳 戶經掛失或所有人報警處理等風險,毫無顧忌以之供作詐得 款項匯入之用。申言之,從事此等財產犯罪之不法集團,若 非確信在取得詐騙款項之前,該帳戶所有人不會去報警或掛 失止付,自無可能使用該帳戶作為詐騙取款之工具。依此而 論,已足認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遠東銀行、安泰 銀行帳戶資料,均係被告交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㈢ 又依目前金融實務,同時持有他人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或 持有他人帳戶之提款卡而知悉其密碼,即可隨時提領該帳戶 內之存款,是以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攸 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一般人 皆不致輕易提供他人使用。且目前金融機構對於個人開戶殊 無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開戶,並無向他人蒐集帳戶之必 要。而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之案件眾多,廣為 大眾媒體所報導,政府機關亦不斷透過媒體加強宣導民眾防 範詐騙之知識,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 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存簿、印鑑章、提款卡 或密碼者,均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
已屬一般生活常識。被告有相當之智識,對於他人無正當合 理之理由,而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 ,當能預見可能遭利用為人頭帳戶而為詐欺犯罪之工具,如 貿然交付,可能幫助詐騙集團遂行詐欺犯罪,詎其仍將其上 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顯然具有縱使自己所交付之帳戶, 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亦不在意而不違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間接犯意無疑。
㈣ 被告雖辯稱其上開4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係放在機車置物 箱內遺失,一次遺失4 本,密碼則寫在本子後面云云,然機 車置物箱甚容易開啟,故一般人不會將重要或具有財產價值 之物品置放於機車置物箱內,如必須將重要物品放置於機車 置物箱內,則應係因經常使用,而為求使用上之便利而隨身 攜帶。惟觀之上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該等帳戶內存款餘 額有限,交易亦非頻繁,顯非被告經常使用而有必要隨身攜 帶之物,況存摺、提款卡等物,體積均非甚大,實無不能於 機車置物箱以外之處所妥善保管之理,被告亦自承:我的機 車故障沒有使用,機車置物箱壞掉了無法上鎖(警卷第14頁 ,偵卷第25頁),被告辯稱其將甚少使用之金融帳戶資料置 放於無法防範他人竊取之置物箱內乙節,已難信實。況被告 於偵訊中尚能記憶上開4 帳戶提款卡密碼皆為「520522」, 被告自應無無法記憶密碼之理,又何需將提款卡密碼特意書 寫於存摺後方,被告所辯實與常情不符,顯屬臨訟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㈤ 綜上,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幫助詐欺犯行,洵堪認定, 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 、4 、5 、6 、8 部分, 該詐欺集團固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 部分,該詐欺集團冒用公務員名義而 犯詐欺取財罪。然查,被告就其所交付之帳戶遭人用來作為 詐欺取財之工具固有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惟就該詐 欺集團究以何種方式詐得財物應無所悉,難認被告對於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示之特別構成要件亦有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依罪疑唯輕原則,認被告僅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之幫助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 被告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恰,惟因二者之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變更法條審理。又被告雖否認有 何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惟始終辯稱該4 個帳戶資料係
一次遺失,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告訴人匯款之時間相近,卷內 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係分別交付4 個金融帳戶資料,應依 有利被告之原則,認定被告係以一行為交付該4 個帳戶之資 料;被告以一個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單一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之成員向張金生、李心月、李欣璇、范盛詮、卓玫 岑、陳涴怡、吳姿樺、謝瀞儀詐得財物,而觸犯數個幫助詐 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論以一罪。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亦無證據證明其因 犯罪而獲有所得(即無庸宣告沒收),衡諸其犯罪情節仍較 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四、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其所有之4 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欠缺 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為附表所示之犯行, 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更令國家查緝犯罪困難,破壞人 與人間之信賴關係,紊亂交易秩序,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 並以被害人自居,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或與渠等達成和解,自 難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並考量被告提供金融帳戶所幫助詐 得之金額約36萬餘元,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00 條、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安淑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遭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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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金生│民國105 年12月19日12│105 年12月│ 15萬元 │董泯倫中國│
│ │ │時29分許,詐騙集團成│19日某時 │ │信託銀行帳│
│ │ │員撥打電佯稱:其係友│ │ │戶 │
│ │ │人阿源,因急需用款云│ │ │ │
│ │ │云,致張金生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付款。 │ │ │ │
├──┼───┼──────────┼─────┼─────┼─────┤
│ 2 │李心月│105 年12月18日21時30│105 年12月│ 1萬6000元│董泯倫兆豐│
│ │ │分許,詐欺集團透過蝦│19日12時57│ │銀行帳戶 │
│ │ │皮拍賣APP軟體佯稱有 │分許 │ │ │
│ │ │禮券出售,致李心月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3 │李欣璇│105 年12月19日17時9 │105 年12月│ 2萬9989元│董泯倫遠東│
│ │ │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19日17時57│ │銀行帳戶 │
│ │ │打電佯稱其係台北警察│分許 │ │ │
│ │ │:其之前遭詐騙之車手│ │ │ │
│ │ │已查獲,須將錢退還云│ │ │ │
│ │ │云,致李欣璇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4 │范盛詮│105 年12月18日22時30│105 年12月│ 2萬元 │董泯倫兆豐│
│ │ │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透│19日12時37│ │銀行帳戶 │
│ │ │過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不│分許 │ │ │
│ │ │實「dyson吸塵器」訊 │ │ │ │
│ │ │息,致范盛詮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5 │卓玫岑│105 年12月19日15時許│105 年12月│ 1萬5000元│董泯倫遠東│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蝦│19日17時37│ │銀行帳戶 │
│ │ │皮拍賣網站刊登不實3C│分許 │ │ │
│ │ │商品訊息,致卓玫岑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6 │陳涴怡│105 年12月19日14時7 │105 年12月│ 2萬元 │董泯倫遠東│
│ │ │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透│19日16時26│ │銀行帳戶 │
│ │ │過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不│分許 │ │ │
│ │ │實IPHONE7+商品訊息,│ │ │ │
│ │ │致陳涴怡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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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姿樺│105 年12月20日12時許│105 年12月│ 10萬元 │董泯倫安泰│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20日13時20│ │銀行帳戶 │
│ │ │佯稱:其係友人蕭勝堂│分許 │ │ │
│ │ │,因急需用款云云,致│ │ │ │
│ │ │吳姿樺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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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謝瀞儀│105 年12月19日13時許│105 年12月│ 1萬2000元│董泯倫兆豐│
│ │ │,詐欺集團透過旋轉拍│19日14時57│ │銀行帳戶 │
│ │ │賣APP軟體佯稱有手機 │分許 │ │ │
│ │ │出售,致謝瀞儀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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