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雨林企業行即張原禎
張中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辛雨林企業行即張原禎、張中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