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167號
KSDM,106,審訴,1167,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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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夢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
商判決程序,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
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逸如
  書記官 劉企萍
  通 譯 張薰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徐夢塵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徐夢塵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8 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108號為不起訴之 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 第1683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95 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 月、10月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104 年1 月16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4 年6 月27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2 月4 日中午某時許 ,在高雄市鼓山區哈瑪星地區某工地(即新興派出所對面工 地),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 警方因偵辦劉得州等人販賣毒品案件,而對劉得州執行通訊 監察,而查悉徐夢塵疑涉嫌向劉得州購買毒品,遂於106 年 2 月6 日8 時3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 發之鑑定許可書對徐夢塵實施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有犯罪事實要旨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是被告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警方因對 劉得州(即綽號「肥仔」之男子)執行通訊監察,而查悉被 告涉嫌於105 年10月間向劉得州購買毒品,進而向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對被告實施採 尿送驗,此有被告於106 年2 月6 日之警詢筆錄在卷足稽( 見警卷第1 至8 頁),是員警已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足 夠根據合理懷疑被告涉嫌施用毒品,被告縱於警詢時坦承施 用海洛因犯行,亦屬自白而非自首。另被告固曾於警詢時供 陳毒品係向綽號「肥仔」之男子購得等語(見警卷第3 頁) ,惟本件查獲經過既如前所述,顯見並非被告之供述因而查 獲劉得州甚明,被告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 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劉企萍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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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