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62號
KSDM,106,單聲沒,162,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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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武吉
      何智遠
      鍾名閎
      劉生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
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武吉等四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新臺幣( 下同)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武吉等四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79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 賭具撲克牌1 副及賭桌上賭資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 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四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 5 至10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 片等件在卷可佐(警卷第14至17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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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